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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对相亲对象不满意,要求婚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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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单身女子为了寻找心仪伴侣,花了6000元服务费,与某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没想到交费后,公司前后介绍了4名相亲对象,该女子都不太满意,最后只约见了1人,也没找到合适的对象。她诉至江苏南通崇川法院,要求婚介公司全额退款。记者了解到,近日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判决该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2500元。
  单身的小陈和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希望能通过专业服务找到合适的另一半。合同约定,服务包含4次约见机会,服务期限半年,总服务费6000元。
  按约交费后,婚介公司通过微信为小陈先后介绍了4名相亲对象,小陈对这4名男士都不太满意,仅约见其中1人,最后也未能建立恋爱关系。由于没有遇到心仪对象,小陈认为婚介公司服务不够主动,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小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交纳服务费用后,婚介公司在合同期内为其介绍的相亲对象未能达到其要求,实属正常,双方可在剩余合同期内继续寻找相亲对象,以实现合同目的。契约精神需被尊重,合同履行期间,婚介公司未明显违约,亦无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小陈单方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婚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且在履约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没有及时全面地与小陈进行沟通、反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双方的履约情况等,酌情支持小陈的退费要求,判决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2500元。
  法官说法:
  契约精神需被尊重,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不能因主观感受否定合同效力。婚恋服务本质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情感匹配具有偶然性,法律不强制要求婚介机构对“相亲成功”负责,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将婚恋焦虑转化为对服务机构的过度依赖。婚介机构需诚信经营,不以情感焦虑为牟利工具。当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婚介行业标准,如何更好地规范化行业标准,精细化合同内容,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引起更多关注。 
      来源:《现代快报》 王杨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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