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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万买的婚房竟是“凶宅”!卖家赔90万后,向上任房主索赔91万,法院驳回:你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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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张某、杨某花450万元购买的婚房,装修时却惊闻该房屋内曾发生凶案:以前的房主朱某某将妻子杀死后自杀。为此,张某、杨某将前任房主郭某、羌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索赔。经法院调解,郭某、羌某赔偿张某、杨某90万元。事后,郭某、羌某又向上一任房主朱某提起诉讼,索赔91万元。9月24日,记者获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审判决,驳回郭某、羌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4月22日,朱某(出售方、甲方)与郭某(买受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71.65平方米。成交价格355万元,网签合同价309万元,差额46万元提前现金支付作为房屋固定设施及装修款。
      2018年5月19日,朱某与郭某、羌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甲方将涉案房屋以309万元出售给乙方。后双方各自履行义务,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郭某、羌某名下。2018年6月9日,郭某、羌某签署《确认书》,载明:“本人郭某、羌某购买朱某所有的房屋,现确认出售人在出售前已经告知该房屋2009年曾发生两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我方确认对此不介意仍予以购买。”
      2023年7月,郭某、羌某与张某、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将涉案房屋以450万元的价格出售,张某、杨某支付了全部房款,郭某、羌某交付房屋,该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2023年9月,张某、杨某以郭某、羌某隐瞒涉案房屋系“凶宅”的重大事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羌某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返还全部房款、赔偿损失和利息等,该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羌某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张某、杨某赔偿款90万元;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郭某、羌某负担。
      某某局刑侦支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09年5月10日,涉案房屋内发生凶杀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将妻子李某某杀死后自杀,该案件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
      另查明,涉案房屋原权利人为朱某某、李某某,2009年3月7日,朱某某、李某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朱某系朱某某、李某某之子。因朱某某、李某某去世,通过法院调解,于2010年9月17日解除了朱某某、李某某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朱某名下。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其约束。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现主张因被告隐瞒涉案房屋内发生恶性凶杀案件,原告不知情将房屋出售案外人,导致原告向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
      就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郭某、羌某签署确认书,表明其对涉案房屋内发生两人非正常死亡一事系知情,而原告提供的录音系其将房屋出售案外人后再电话联系被告朱某,不排除存在故意诱导减轻自身责任的可能,无论是录音中所称涉案房屋内发生打架斗殴致人心脏病发死亡还是发生凶杀后自杀事件,均为非正常死亡事件,郭某、羌某在向案外人出售房屋时并未告知其所知道的情况,才导致案外人起诉郭某、羌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故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售房屋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原告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与被告缺乏关联性。
      其次,关于损失,原告现主张的金额90万元系双方协商达成的调解金额,系郭某、羌某自愿作出的处分行为,不能就此认定系原告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羌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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