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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即将入夏,虽然大家还没感受到高温的“热情”,但高温津贴已经准备要发放了,并且将连发4个月。 关于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目前,国内31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集中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浙江现行高温津贴标准 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特别提醒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天气 温度数据以什么为准?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岗位。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防暑降温饮料 能否替代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地支付高温津贴,否则属于欠薪。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工人日报、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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