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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入生产作业区,遭碾压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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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非作业人员擅自进入企业生产高危区域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企业张贴“闲人免进”标语是否就意味着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认定企业因管理疏漏、个人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5月,赵某前往水泥公司探望友人黄某,其间擅自进入轨道移动行车生产作业区并逗留于轨道上,被正由黄某作业的行车碾压致左足重伤。事故发生后,赵某经住院治疗行左小腿截肢术,花费医疗费、假肢配置费等费用,经鉴定构成七级残疾。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将水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1万余元,黄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泥公司生产区域属非开放区域,赵某由该公司员工黄某带入厂区,事发时赵某在行车轨道逗留,黄某作业前未确认环境安全,且水泥公司虽张贴“生产重地、闲人免进”标语,却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及人员管控措施,存在管理疏漏。因黄某系执行工作任务时未履行安全操作义务,其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水泥公司承担。水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生产区域存在风险仍擅自进入逗留,对自身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可依法减轻水泥公司责任。法院逐项审查赔偿项目并剔除不合理部分,最终酌情确定水泥公司对赵某合理损失承担35%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3万余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水泥公司虽张贴安全警示标语,但未采取物理隔离、专人管控等实质性安全措施,属于“形式化”管理,不能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这也给生产型企业敲响警钟:安全生产需落实全链条管控,绝非“纸面警示”就能免责。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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