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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泄漏,致人损害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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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5 14: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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