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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七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 违者最高罚款500

2009-11-15 15:15| 发布者: 天上人间| 查看: 408| 评论: 0

新华社杭州11月14日电(记者岳德亮)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办法,明确提出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面临最高500元额度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本来图的是个喜庆,但是如果不讲究时间、不讲究地点,就要被处罚了。浙江省政府指出,禁止在下列七类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人须按县(市、区)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同时搭载其他货物和人员。

而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轨道交通、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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