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退租 出租人“按兵不动”白赚3个月租金?
承租人提前退租出租人“按兵不动”白赚3个月租金?上海青浦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当承租人资金链断裂,单方面提出提前退租时,作为守约方的出租人却“按兵不动”,任由房屋空置,继续向违约方收取租金……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相似情况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5月撤场8月解除合同,出租人白赚3个月租金?
时间回到2023年2月,晴空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乌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乌云公司向晴空公司缴纳租赁保证金并支付了一段时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乌云公司开始拖欠租金等费用,直到2024年5月11日,乌云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晴空公司明确表示:“开始撤场,无力继续承受房租”,并提出“随时可以清点家居”。晴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回复中指出,乌云公司这是单方面违约,并在2024年6月3日,询问房屋密码以便查看家具。乌云公司随即告知密码并说明家具位置,得到晴空公司回复“好”。
2024年8月15日,晴空公司正式向乌云公司发出《告知函》,通知乌云公司于即日起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归还房屋并支付截至当日的房屋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乌云公司却认为,自己已于2024年5月11日因资金困难而提出解约,且晴空公司在6月3日已掌握房屋密码并清点物资,租赁关系应于5月11日结束,相关费用都应计算至该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晴空公司将乌云公司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
出租方未履行减损义务,变相获取额外收益
法院认为,乌云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提前退租,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情形,其单方表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故其主张合同于2024年5月11日解除不能成立。
当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晴空公司在2024年5月11日已明确知晓对方违约并要撤场,却直至8月15日才行使解除权,在此期间,也从未采取收回房屋、另行招租等必要措施防止空置损失扩大,未履行减损义务。
此外,晴空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就已知晓房屋密码,且乌云公司未对晴空公司清点家具的要求提出异议,应视为乌云公司不再使用,房屋、家具可交还。此时,晴空公司已有能力且应当实际控制房屋,故应认定租赁合同关系于2024年6月3日实际终止。
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租赁合同于2024年6月3日终止,并依据该截止日判令乌云公司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违约金。
宣判后,晴空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提醒:
若出租人能减少损失却不为
有变相获取额外收益可能性
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出现提前退租等违约行为并不鲜见。
当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出租人表示不再继续承租,并将房屋腾空、将房屋钥匙归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示已将房屋归还于出租人,就视为承租人不再占有房屋。
尽管承租人提前退租系违约行为,但只要承租人不再占有房屋,出租人就应及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履行减少空置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若出租人能够减少损失却不为,实质上是放任损失的扩大,并将本可避免的损失转嫁到违约方,则主观上有变相获取额外收益的可能性。
此外,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确定违约责任,一般房屋租赁存在押金、保证金等,可以设置违约没收押金的条款,或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合理期限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以弥补出租方合理的房屋空置损失。
来源:《上海法治报》 刘嘉雯 陆辰彬 盛思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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