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见证人签字捺印,打印的遗嘱判定无效
遗嘱作为人在生前或临终时留给后人的书面或口头嘱咐,对保障个人财产有序分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具有重要作用。那么打印的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打印遗嘱引发的纠纷案。被继承人李某与原告王某为再婚夫妻,被告万某系李某与前妻之女。李某死亡后,王某发现李某名下有银行存单和存折各一,共计25万余元。万某以其父生前曾留有打印遗嘱,主张该遗产应由她一人继承。王某则认为该遗产应依法进行分割,于是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的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为查明案涉遗嘱形成过程,法院依法询问了遗嘱见证人夏某与吕某。根据证人证言,两名见证人虽于“见证人”处签字捺印,但未实际见证该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系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二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见证人,案涉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案涉存款属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王某所有;另一半为李某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双方各继承50%。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所涉遗嘱为打印遗嘱,但不符合该规定关于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即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
所谓时空一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通俗地说,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而本案中,虽然遗嘱上有见证人的签名,但见证人并未全程参与遗嘱的制作过程,最后签字时也未同时在场。此种情况下,无法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故最终判定该遗嘱无效。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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