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24-4-9 13:49:14

被担保债权人保与物保并存,债权人可按约定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读:
      本条区分三种情况对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作出了规定:
    (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沐沐1988 发表于 2024-4-9 14: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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