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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男子私自将房子过户给“小三” 妻子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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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1 22: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宁波的杨姐这个春节过得可是百爪挠心,先是发现丈夫私自将房子过户给一个陌生人,再是发现对方竟已和丈夫多年保持不正当关系。
而如今,她最关心的话题是:这房子,能要回来吗?
丈夫把房子过户给“小三”
杨姐和丈夫结婚已有多年,两人育有一子一女。
春节前,杨姐偶然发现丈夫李某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竟过户到一个陌生人名下。好端端的,为什么会把房子过户了呢?杨姐意识到,其中必有隐情。她没有和丈夫挑明,而是自己做起了调查。结果,发现丈夫竟将房子送给了“小三”,而且双方已经保持了多年的不正当关系。杨姐一气之下,就和丈夫挑明了,要求丈夫要回房产。
事情被揭穿了,丈夫却言之凿凿,称自己有权处理这套房产。
“我有权决定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况且,我是财产共有人,享有一半财产权利,有权随意处分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
他坚持,哪怕妻子要索回这套房产,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仍要赠与给那名女子,妻子只能要回一半。
杨姐虽然为这事又气又急,但是考虑到和李某多年夫妻,又有了两个孩子,并不打算离婚。她关心的是,送出去的那套房子,能要回来吗?于是,她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能否要求该女子返还房产。
违反“忠诚义务”,赠与行为无效
公证员分析,如果杨姐与丈夫未对夫妻财产作过书面约定,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既然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所有的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其不分份额地共享所有权。如果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如果并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而杨女士的丈夫将房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并非是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过杨姐追认,因此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如果第三者对李某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也就是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能构成善意取得吗?
公证员说:无论是否知情,都无法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李某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行为也是无效的。
不仅如此,李某与该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已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该赠与行为是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作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公证员说,日常生活中,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不少人面对第三者侵犯自己的财产权益常以忍让为主。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大家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宁波晚报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翁洪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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