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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在宁波的宁海人注意!3月1日起,宁波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因故延误15分钟可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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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15: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据悉,《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已于去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浙江省内首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条例》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运营组织管理、运营服务管理、运营安全管理、运营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备受关注的是,《条例》中有新增规定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例如“要求安全监控设备保护个人隐私,车厢内禁止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可以带导盲犬,因列车延误造成的上班迟到可索取延误证明等”,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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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体现人性化方面
安全监控设备须保护乘客隐私
       在运营服务上,运营单位除了要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障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爱心专座,保持售(检)票、电梯等各项设施设备完好外。条例特别提出了,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此外,车站除了在醒目处公布首末班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信息外,还应提供问讯服务并提供遗失物招领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等信息。


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可免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15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
       考虑到乘客上下班通勤,条例新增在列车延误后,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书面并出具延误证明,这让因坐地铁迟到耽误考勤的上班族吃了颗“定心丸”。同时,这也符合城市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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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体现规范方面
工作人员有权阻止拒绝接受安检者进站乘车
       条例明确禁止了9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碍屏蔽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车站、路基、高架等设备设施或者干扰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在车站、风亭、疏散通道外侧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列车等轨道交通设备设施;
       (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风亭以及其他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区域;
       (六)损坏、遮盖或者擅自移动安全、警示、疏散导向等标志;
       (七)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八)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九)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洞,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同时,明确了乘客进站乘车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的义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此外,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以及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

车厢内禁止饮食但新增“婴儿饮食除外”
       条例禁止从事9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等;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设摊经营、兜售、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等,但婴儿饮食除外;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躺卧、收捡废旧品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六)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八)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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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时,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也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违反相关条款,可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违法单位处200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至100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处300元罚款。其中,个人擅自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或摆摊经营、派发物品广告等,处20至200元罚款。


逃票等行为或将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在票价上,条例明确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原则,运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实施票价优惠措施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此外,还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享受乘车优惠待遇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无票、持无效票、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而乘客有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相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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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轨道交通运营方面规定
轨道运营单位被授予行政处罚权
       条例明确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在轨道交通站内或列车上发生了违法行为,究竟谁有权进行执法,并行驶相应的处罚权,这是市民及乘客关心的问题。
       考虑到相关违法行为发生的经常性和现场性,条例特别授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运营单位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要求运营单位执法人员取得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也就是说,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人员,就可以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并作出处罚。

轨道交通全天运营不少于15个小时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调查的,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对运营单位未作出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运营管理机构申诉。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条例还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列车运行线路、乘客出行规律、客流量以及季节变化等因素,确定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停靠站点以及间隔时间。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并按运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站点、首末班运营时间。

在轨道线路保护区内施工应制定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
       城市轨道线网越来越密集,为了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对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进行了规定,条例明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并要求在轨道交通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内从事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等相关作业活动时,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
       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受理行政的部门应当就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书面征求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就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书面征求运营单位的意见。
       同时,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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