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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难”在哪?听听一名从医生转行的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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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4: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这几天,在宁波规模最大的律所,一个专业团队正在悄悄形成。团队由10名律师和一群匿名医生组成,主攻的领域是诉讼难度较大的医疗事故纠纷。这是在宁波推行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和去年“医闹”入刑后双重作用的必然。
   “宁波模式”
  催生专业团队
  7年前,宁波创新性地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和理赔协商机制,探索出了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
  “宁波解法”通过地方性立法,只赋予了医院极少的协商权利(记者注:《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出现医疗纠纷时,医院可自行协商处理的权限只有1万元),从而把院方从医患矛盾中解放出来,把纠纷导入专门的机制中进行处理。
  这极大地减少了医闹现象,但真正让“医闹”接近绝迹,是去年镇海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6名饮酒后到宁波第七医院打砸的男子,这是宁波首次“医闹”入刑。
  宁波解法和“医闹”入刑双重作用下,大量的医疗纠纷在经过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调解分流后,剩下的不得不进入司法途径,为专业的医疗诉讼律师提供了一片蓝海。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张志伟和9名同事成立了和义观达医疗维权团队。
  为什么医疗官司难打?
  办过医疗纠纷的律师大多有个共同的感受,相比于大部分的民事官司,医疗纠纷相对复杂些,想打赢相对困难些。它的复杂和难打不是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而是体现在,在哪里找到整个案件的突破口。
  要想知道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到底有没有过错,过错程度有多大,最权威的说法只能是来自业内。这也是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法院都会申请医疗责任鉴定的原因。
  这份鉴定基本上能对案件一锤定音,因此与其说是打医疗官司,还不如说是打医疗鉴定。
  那鉴定好“打”吗?
  张志伟说,在法院将双方的所有材料交给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会召集双方参与专家论证会,听取患方的意见,这是让专家们在鉴定报告中判定院方过错的唯一机会。
  专家们当然会自行翻阅病历报告,但鉴于实际情况,比如,住院病历动辄厚厚一叠,而且等着专家们论证的案子又多,指望专家们花上一两天,甚至更长的时间,细细研读,几乎是不现实的事情。
  他代理医院参加过很多起专家论证会,通常的情况是,患方只能粗略地表示医院没治好,却讲不到点上,医院摇头坚决不承认,最终鉴定报告只能判断医院有轻微责任或是无责任,从而影响判决。
  律师团背后的“隐形”专家
  张志伟和他的团队中,有2名律师是医生转行。但这样的力量称作专业是远远不够的。
  张志伟曾在李惠利医院当过医生,知道术业有专攻,医学尤其如此。“因此,我们律师团背后还有一群专家医生做顾问,各个科室都有,诊疗过程有没有错,他们一眼就清楚。”
  医生都是在职的,愿意出来做顾问,一方面是因为确实不喜欢医闹,另一方面是因为张志伟“说服”了他们。但介于职务的敏感和尴尬,这些医生都不约而同选择了匿名。
  “其实北京也有类似的机构,而且是公开活动,官方也是支持的。他们接受病人的单方委托,为患方分析病历报告,给一个参考性的意见,但这份意见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这样的机构其实对医疗事故处理的公平、正义和合法性是有帮助的,最起码的一点,它能打消患方对鉴定结论是‘儿子踢球,老子裁判’的疑虑。”
  张志伟希望有一天,他们律师团背后的“隐形”专家也能大方走出来。
  案例
  肺癌病人打完止血针当晚咯血身亡
  医院措施不当担三成责
  李女士(化名)的丈夫走得十分突然。他是肺癌晚期病人,因为咯血到医院打止血针,不料就在打完针的当晚,发生大咯血离开。
  这件事李女士久久不能释怀,“当时如果切开气管,他也许救得回来。”她觉得,医院的抢救不当,是造成丈夫早走的原因之一,于是以医疗纠纷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近日,慈溪法院判决医院因为有过错,赔偿李女士和家人27万余元。
  上厕所后突然大咯血
  李女士今年49岁,是慈溪的失地农民。几年前,丈夫被诊断为肺癌,给了全家人一个沉重的打击。
  慢慢接受现实后,李女士一直陪着丈夫四处寻医问药,在她的悉心照料下,虽然丈夫的病情已经到了晚期,但依然能吃能走,状态不错。
  2013年7月8日晚上,丈夫又出现了咯血,好在量不大,李女士赶紧陪他到家附近的医院打止血针。两人商量着,第二天就到上海去化疗。
  就诊时,他们告诉了医生病史,医生开了止血针后,安排李女士的丈夫留院观察。
  7月9日凌晨1点半左右,李女士的丈夫去了一趟洗手间回来,突然大量咯血,出血量在1500毫升,随后陷入昏迷。
  当天3点左右,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李女士的丈夫猝然离世。
  医院录像还原关键10分钟
  丈夫走后,回想起整个抢救过程,李女士心里总觉得有个大疙瘩。
  “他大咯血时,我把医生叫来,结果医生居然手足无措地站在旁边呆看,直到发现人快不行了,才给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
  她找医院要了丈夫的病历、急诊科的抢救登记及护理评估表、收费单据和知情同意书,后来又发现,抢救是在急诊室进行的,急诊室里还有视频监控,又调取了监控,随后找到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张志伟律师。
  对比了李女士提供的病历和录像,张律师发现,病历上的记录和录像有出入。
  “病历是抢救完成后,医生补登的。这在医学上是允许的。病历上记录着李女士的丈夫1点40分咯血,2分钟后,医生进行了心肺复苏,随后人工呼吸和肾上腺素推注。这看起来都是正常的。”
  “但问题是,录像上却显示,李女士的丈夫1点30分咯血,1点32分医生赶到,随后拉来了心电监护仪,在这之后就站在一旁手足无措,直到1点40分才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李女士的丈夫是气道进血,在这关键的10分钟里,如果没有切开气管,插管进去呼吸,做什么都是徒劳的。事实上,医院的麻醉医生直到2点22分才赶来进行插管。”
  2013年8月23日,李女士和婆婆、儿子一起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他们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抢救不当医院担责30%
  庭审中,法院依原被告双方的申请,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对医疗责任进行了鉴定。这场鉴定历时大半年,直到去年7月16日,浙江省医学会才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
  鉴定书认为,医院的确在诊治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慈溪法院认为,肺癌晚期病发的大咯血是李女士丈夫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对患者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在抢救中没有及时开放气道、清除呼吸道异物,没有及时进行气管插管等,存在过错,与李女士丈夫的死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李女士等人27万余元。
    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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